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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10元诉讼费3天审结50万元工伤案件

四川新闻网眉山5月28日讯(余林峰 粟政)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民商事速裁机制,只收取了当事人缴纳的10元诉讼费,3天就审结诉讼标的额高达五十万余元的工伤案件,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012年5月,邓某某到木园公司上班。同年9月26日下午4时40分,万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从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方向向修文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铝城派出所时,与下班后在右侧同向行驶的邓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擦挂,致邓某某倒地并被卸货车碾压,当场死亡。案发后,由于肇事人万某仅有2.5万元可供执行财产,就邓某某死亡后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邓某某的丈夫、女儿、父亲、母亲对木园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木园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赔偿,赔偿金额共计五十余万元。

2012年11月26日,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邓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木园公司不服,先后经眉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东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该案的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眉山中院认为通过民商事速裁机制审理最能快速准确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便将该案交由速裁庭办理。案件受理仅三天后,速裁庭便开庭审理,经过审理后认为,邓某某下班时因车祸死亡构成工伤,且已经仲裁裁决认定,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木园公司关于邓某某死亡不是工伤的主张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符,且未就自己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邓某某因工伤死亡属实,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同时,邓某某又系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肇事方万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万某支付2.5万元后,没有履行全部赔付义务,经法院执行后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此情况下邓某某家属未获得赔偿的部分,木园公司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最终,法院认定邓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判决由木园公司支付邓某某四名亲属42万余元,并另每月支付邓某某的女儿、父母生活费各450元,共计需支付超过五十余万元的赔偿。

据了解,2013年2月,眉山中院设立民商事速裁庭以来,当年就收案131件,结案125件,结案率为95.42%,用占全院民商事法官12.5%的审判力量,审理了40.56%的案件,平均审理时间25.9天,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彰显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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