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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货单据向药店售药 仁寿3人因非法经营被判刑罚

为敛财,私刻药业公司印章、伪造电脑出货单据,将从药厂购买的药品和保健食品销售至近百家药店。6月5日,经四川省仁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潘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分别判处张宇新、吕兵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3名被告人罚金各1万元。

2012年9月,潘勇、张宇新、吕兵商议每人出资2.5万元,合伙销售药品和保健食品。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3人私刻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营业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用以制作虚假的出货单据,将从药厂购买的药品、保健食品加价销售到仁寿县近百家药店,销售金额11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2013年6月18日,警方在潘勇姑父家现场查扣尚未卖出的药品、保健食品,价值3.8万余元。(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唐斌 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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