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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一商贩生产销售毒辣椒粉获刑并被宣告禁止令

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的个体经营者冯永贵将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酸性橙Ⅱ、罗丹明B的非正规辣椒粉添加到辣椒粉里并销售。近日,被告人冯永贵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冯永贵被宣告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酸性橙Ⅱ、罗丹明B均系人工合成工业染料,一些不法商贩将酸性橙Ⅱ、罗丹明B用在辣椒制品中,能明显增加辣椒粉的鲜红度,以达到染色后卖相好,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长期食用含有酸性橙Ⅱ、罗丹明B的食品,易导致癌症,这种低劣的做法直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属于严重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据查,冯永贵从2008年起,在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的其自家的干杂店内,生产销售干辣椒、辣椒粉等农副产品。后来,冯永贵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将含有酸性橙Ⅱ、罗丹明B的非正规辣椒粉添加到辣椒粉里并销售。2013年11月25日,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干杂店店铺内,查获未销售的辣椒粉5袋,共计270斤。经检验,其中的119.8斤辣椒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幸好这批辣椒粉尚未流入市场,否则将对市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冯永贵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公共食品安全,眉山中院依法对冯永贵判处刑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对冯永贵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刘锋 粟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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