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全搜索

首页 > 眉山资讯 > 内容

彭山一农村男抢手机卖钱上网 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四川彭山县农民刘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22岁的被告人刘某某,家住彭山县丘区农村。今年5月的一天,刘某某在彭山县城某手机店内,假装购买手机,要求店员拿出2部共价值5000余元的三星手机给他看。在查看手机时,刘某某趁店员不备之机,拿着手机便跑出店门狂奔逃离。当刘某某逃离至道路交接处时,因不幸摔倒才被紧追其后的受害人和群众抓获。

经审理查明,此前,刘某某还以相同的手法在另一营业厅内夺得中兴牌手机一部,并以500元的价格典当出去之后,将现金全部用于进网吧上网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抢夺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其中抢夺2部三星手机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该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刘树军 张宇利 徐惠)

相关热词搜索:彭山 罚金 法院

上一篇:7月,彭山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全市第一
下一篇:仁寿县玛瑙村里的发财故事 因地制宜养殖山羊


中国农业银行眉山分行 章鱼挑食 农行眉山市分行金穗之窗 同颜画室 国网眉山电力公司专题 八百寿酒业
眉山全搜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