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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一男子开设赌场获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

9月15日,从彭山县人民法院获悉,彭山县袁某某因开设赌场,被彭山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手中购买了28台翻牌机和1台捕鱼机,租用彭山县凤鸣镇凤鸣公园老年大学旁巷子内三楼一居民的房屋开设赌场,并以每月2000元聘请魏某为其赌博场所“上分”和管理。该赌博场所于2014年5月13日开始营业,2014年5月15日,仅营业3天时间,便被公安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翻牌机开设赌场,妨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徐惠 杨德勇 刘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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