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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两男子持刀抢劫未成年人手机一部各获刑三年余

日前,记者从彭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20余岁的彭山人彭某某、郭某被彭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大年三十)21时许,被告人郭某乘坐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准备外出购买烟花,经过彭山县武阳乡某村道路口时,看见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均系化名,未满十八周岁)在村道口放烟花。被告人彭某某提出对二被害人实施抢劫,由彭某某负责开车,郭某负责实施抢劫,郭某表示同意后,彭某某将面包车停放在离二被害人十米左右路边,并告知被告人郭某车内座垫下有刀,郭某遂持刀下车对二被害人进行抢劫,抢走张某甲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郭某回到面包车上,彭某某驾驶面包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319元。案发后,该三星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黄惠敏 徐惠 记者李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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