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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盗窃彭山电信电缆 被判刑并处罚款

9月18日,从眉山彭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阿甲、阿乙(化名)两名甘洛籍男子盗窃中国电信电缆线并销赃于彭山县万某某处一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阿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阿乙有期徒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判决被告人阿甲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彭山分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12539.79元,被告人阿甲、阿乙共同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彭山分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5689.18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乙现年29岁,曾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因盗窃电缆线被判处两次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狱后于2014年2月刑满释放。仅出狱2个月时间的阿乙,在2014年4月期间,便与阿甲分三次爬上电杆,用钳子剪断中国电信电缆线,剥掉胶皮后取出铜芯线进行销赃,造成中国电信彭山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689.18元;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阿甲单独采用同样方式盗窃二次,造成中国电信彭山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2539.79元。以上盗窃所得铜芯线,均被销往被告人万某某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甲、阿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某某明知铜芯线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阿甲、阿乙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国有公司财物,依法应当对所参与的盗窃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阿乙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甲、阿乙的盗窃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并多次盗窃,予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多次收赃,予以酌定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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