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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今年发生十八起醉驾入刑案件 八司机体验铁窗生活

为了进一步宣传法律,提高普法知晓率,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法院的审判动态。9月29日,仁寿法院组织召开了危险驾驶案件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了仁寿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及典型案例。仁寿法院常务副院长郭超群在会上作重要发言。

新闻通气会现场

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据悉,2011年5月1日自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仁寿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9件,其中,2011年下半年审结2件,2012年审结3件,2013年审结5件,2014年审结11件,2015年前三季度共审结18件,其中,从重处罚并判处实刑的案件17件。

通过分析,危险驾驶涉案车辆主要为小型汽车,发案时间大多在晚饭后,因醉酒驾车而发生刮擦、碰撞等交通事故致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七成多,涉案人员以男性、个体户、无业人员及年龄在20至40周岁之间的居多。

“通过通报危险驾驶案件的相关情况,对‘醉驾’肇事者起到震慑作用,并警示教育他人的作用。”仁寿法院常务副院长郭超群介绍,她在会议上对危险驾驶犯罪提出了三点建议,教育驾驶人员文明出行、安全驾驶,自觉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在今后工作中,仁寿法院将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以案说法,强化宣传效果,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提升学员的法律素养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的产生。

具体案例:二次酒驾 被判拘役5个月 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刘某,曾在2014年2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1月24日19许,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一人在位于仁寿县某地自己家中饮酒至次日凌晨4时左右。当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知自己的驾照在2014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已被吊销的情况下,仍驾驶川A2CD7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汪洋镇街上行驶,当车行驶至该镇富民街中段时,被巡逻人员挡获,交由仁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汪洋中队处理。2015年1月27日,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以鼎城司鉴毒,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2.1mg/100ml。

仁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明知自己的驾驶证因在2014年2月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后,已被吊销,却再次醉酒无证驾驶,依法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案例:货车司机酒驾发生刮擦 返回理论被挡获

被告人唐某,于2014年7月2日中午,与龙某等三人在仁寿县北斗镇水东街18号“胖子餐馆”内吃饭并饮用白酒,后唐某驾驶川ZAY675号轻型普通货车赶往仁寿县城。

途经仁寿县龙马中心街“不一样”理发店外时,起车擦碰到店主辜某停放的两轮摩托车后将车停下。辜某听到响声后上千将车扶住并指责被告人。在被人叫下车后,经人协调,唐某拿了一百元给辜某作为修车费然后将车开走。被告人在将车开到方加场镇时心中不服气又将车掉头赶回原地找摩托车车主理论,店内工作人员发现唐某喝了酒担心出事,就打电话报警。随后,龙马派出所民警赶来将被告人挡获并提取其血液。经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380.3mg/ml。

仁寿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达380.3mg/ml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据四川在线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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