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 四川省公安厅要求今年全面完成无户口人员上户工作
2016-03-30 09:36:43 来源:眉山全搜索综合 编辑:admin_zy 评论:0 点击:
3月29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户籍和实有人信息清理登记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全省户籍和实有人口信息清理登记工作,要求务必在“十三五”的开局之年摸清全省人口底数,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
“出现无户口人员是公安机关失职”
会议指出,全省民警要树立“出现无户口人员是公安机关的失职,不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是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对边远山区、藏区寺庙和辖区内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主动上门提供办理二代身份证等服务,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水平。
清理查纠问题户籍170余万
会议指出,户籍人口、实有人口数据及分布情况,是实施全省“十三五”规划、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事关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2013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一标三实”信息采集攻坚和户口清理整治,目前已采集人、房、业基础信息1.7亿多条,清理查纠问题户籍170余万,但目前一些群众不申报家庭成员死亡,一些群众出租房主、单位场所对公安机关入户登记人口信息不配,部分自发出省务工、经商、求学和随迁人员,未纳入劳务输出统计范畴,这些都需要系统地清理登记。
引导群众自主申报登记个人信息
会议要求,今后公安机关将对死亡、服兵役、境外定居及“重、错、假”户口、未落户人员等,切实做到应销尽销、应登尽登;督促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留宿场所等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及时申报信息,对拒不申报信息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及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结合居住证制度实施,大力引导群众自主申报登记个人信息。
副省长、公安厅长邓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公安机关承诺:决不会泄露隐私
会议指出,当前一些群众对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力量上门采集登记信息意义作用不了解,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存在较强的保护意识,造成了民警入户难、进门难,对民警采集保持高度警惕甚至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拒绝回应或者不愿意如实提供。
实际上,公安机关采集登记居民信息,主要是改革公安行政管理、服务群众工作生活的需要。关于群众担心个人隐私泄露、信息不安全问题,公安机关承诺,公安机关是国家执法机关,有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使用规定,决不会泄露公民隐私。公安机关采集登记的信息,主要是公民的现住宅信息和电话信息,是对公民户籍信息的补充,特别公安机关登记居民的电话信息后,主要是遇到涉及公民的急事,公安机关能够及时通知到。其他涉及公民的信息,如房屋产权信息等,公安机关采集登记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能更好的为群众服务,如遇到房屋失火等情况,能够及时通知到产权人,希望社会各届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
四川8类无户籍人员可登记户口
哪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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