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两大四学生在学校门口卖大麻被抓 当庭忏悔求轻判
2016-08-26 08:54:38 来源:眉山全搜索综合 编辑:admin_zy 评论:0 点击:
“我今年23岁读大四,读书17年,马上就该毕业工作了,却鬼迷心窍走上这条不归路。我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判决,让我重新做人……”许雷忏悔道
两名大四学生合伙贩卖大麻给学校学生,临近毕业前被警方抓获。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大学生张启、许雷及其两名贩毒“上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10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高校学生贩卖大麻被抓
8月23日上午10时许,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贩毒案,4名被告人被逐一带上新都区法院第一审判庭的被告席。4人的近30名亲属神色凝重地坐在旁听席上。
根据检方的指控,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成都某高校大学生张启和许雷先后多次在成都市新都区等地和高校门口,贩卖毒品大麻给在校学生。两人的大麻来自成都卖家王芸。1995年出生的王芸先后4次贩卖共计115克大麻给张启和许雷。贩卖过程中,王芸负责总体交易,其中3次由邱莉送毒品和收钱转账。
2016年1月18日,张启、许雷在出租屋内被警方抓获,警方在屋内搜出42.07克草绿色干燥植物碎片和植株,经检验含四氢大麻酚(大麻)成分;搜出0.13克白色颗粒状晶体,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当日,公安机关又在锦江区(微博)将二人的“上线”王芸和邱莉抓获,并在二人的出租屋内搜出156.76克干燥植物碎片和植株,检验含四氢大麻酚成分。
庭审现场回顾贩毒经历
在法庭调查环节,被告人讲述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全过程。
出生于1992年的张启是外省来成都读书的学生,2014年底,他因为好奇开始吸食大麻逐渐上瘾。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启从“毒友”的口中得知了一条“来钱快”的路——贩毒,决定铤而走险。经人介绍,张启认识了一些零售毒贩,同时也从网络上寻找毒源,拿货卖大麻。张启在网上购买了商品塑料袋,用来分装贩卖的大麻,然后买了电子秤用于称量。每次收到的货,他都留出自己吸食的部分,将要卖出去的大麻用塑料袋包装好,再卖给顾客。
一开始,张启只卖给朋友或相熟的人,但为了赚钱,他逐渐将贩毒对象扩展到同校和附近学校的学生。
庭审中,身高1米8几的张启声音始终很小,仿佛不敢面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审判长多次提醒他大声一点,张启才又换了语气继续陈述。
2015年9月底,张启要回老家办事,成都的交易便没有人接手。由于害怕自己走后会损失掉以前的客户,张启决定找个人帮他交易。思来想去,张启找到了同学许雷。
许雷和张启同住在一套出租房内,几次交易他都知道也没有提出异议,由他替自己是再合适不过。“你愿不愿意跟我一起卖?本钱由我来出,你卖了钱以后分我一部分就行”,张启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男生间的兄弟义气,许雷被拖下了水,他也想挣点钱买些自己喜欢的东西。于是,在张启的帮助下,许雷迅速熟悉了“业务”,卖起了大麻。
买货被骗找上本地卖家
2015年10月下旬,张启和许雷打算在一个长期合作的卖家手里购买250克大麻,不想,张启凑了2万余元打给卖家后,卖家却销声匿迹,再也没有出现。因为这次被骗的经历,张启和许雷心有不甘,决定就在成都寻找卖家当面交易。通过四处打听,张启找到了成都市区的大麻卖家王芸。
王芸同意了张启“拿货”的要求,并约定以每小袋100元的价格交易。从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双方一共进行了4次交易,其中有3次都是王芸的朋友邱莉前去帮忙交货,邱莉收钱后如数交给王芸。而这4次交易买来的大麻,张启和许雷都转卖给了在校学生。“她就是帮我的忙。”王芸在庭上为朋友邱莉辩解。“你以为帮朋友的忙,帮这样的忙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邱莉代王芸交货的做法,法官在庭审中不止一次提醒邱莉。
请求法庭轻判当庭忏悔
庭审前后持续近2个小时,被告人是否属共同犯罪、是否故意向在校学生贩毒以及量刑,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控方认为,王芸、邱莉多次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王芸和邱莉共同贩毒的行为也符合共同犯罪,其中王芸起主要作用,邱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控方的指控,邱莉的辩护人现场提出异议,称邱莉并未参与毒品的具体买卖,只是在3次交易时代替王芸去交货,交货时也未跟张启等人深入接触,也不知张启是在校学生,应该从轻处罚。“我今年23岁读大四,读书17年,马上就该毕业工作了,却鬼迷心窍走上这条不归路。我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判决,让我重新做人……”在最后陈述环节,许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忏悔。
陈述完毕后,法庭宣布休庭。当被告人带离法庭时,4人都已眼眶湿润,转头向旁听席张望。旁听席的家属也向4人招手,甚至泣不成声。
经过合议庭半小时的合议,法庭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4人10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向在校学生贩毒属“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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