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的一女子婚内出轨,丈夫获赔精神损害金3万元!
2017-07-06 08:53:15 来源:眉山全搜索综合 编辑:admin_tjy 评论:0 点击:
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婚内出轨破坏婚姻伤害对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7月5日,彭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案件,判决出轨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相识自由恋爱,不久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10月生育一女。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李某于2016年元月离家外出,在外与他人租房非法同居,并于2017年4月再生育一子。被告对此予以承认。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存款现金。双方均同意离婚,也同意婚生女杨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中存在严重过错,诉求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被告李某同意支付赔偿金,但认为过高且自己经济困难,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内与他人非法同居并非法生育子女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原告请求被告因过错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支付的精神赔偿金应赔当其过。在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不善经营生活,经营婚姻,导致被告离家外出,原告也有一定过错。考虑到被告尚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且没有固定收入来源,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风建设。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该院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熊法官说到。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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