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吗? 有啥法律后果
2017-09-25 12:21:39 来源: 编辑:admin_yl 评论:0 点击:
日前,眉山市人民政府网上《在线访谈》,邀请了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胡昆明就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一房多卖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胡昆明:异议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类型,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事项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但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通俗地讲,就是有人对登记权利人及权利内容提出不同意见,表达了登记簿的记载有损其利益,要求纠正,而权利人又不同意的情况下提出的一种诉求(保障其利益)方式。异议登记的目的就是通过异议登记制度来阻断登记的公信力(指社会公众信赖,不阻断交易),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避免存在权利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比如:张三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卖给了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及时申请过户(转移登记)后,张三又将该房屋卖给了王五,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了过户手续(转移登记)。这时,李四知晓后,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可以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王五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如果有他人欲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购买该房屋,则可能存在丧失“善意第三人”的重大风险。如果李四最终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败诉,并对王五的权利造成损害的,王五可以向李四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眉山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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