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传播暴恐视频!眉山洪雅一村民被行拘10天~
2018-08-25 08:45:39 来源:眉山全搜索综合 编辑:admin_zy 评论:0 点击:
暴恐音视频系当前
暴恐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
特别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
通过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
速度快、范围广、方式隐蔽
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影响非常严重
8月21日,洪雅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村民牟某彬用微信,向他人传播一段时长9秒的极其暴力、血腥的视频,涉嫌违法。民警依法将牟某彬传唤到案,经询问,牟某彬违法事实都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洪雅县公安局已对违法行为人牟某彬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下载、观看、非法持有、
共享、买卖暴恐音视频,
或通过互联网云盘、
多媒体、U盘、手机、
电视、电脑等途径
传播暴恐音视频都是违法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勿在网络上转发、
传播违法信息。
蜀 黍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以制作、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3)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广大网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警方将依法处理。同时,希望广大网友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眉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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