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实施 劳鉴时限规定
2014-04-02 09:47:49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编辑:admin_yl 评论:0 点击:
职工:新规中劳鉴时限规定最给力
企业:《办法》增强了劳鉴的实操性
法官:关于鉴定结论的规定有待改进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天正式实施,《办法》针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劳鉴”)的提起、监督、管理及责任等做了全方位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职工及用人单位究竟有何看法,法律人士又将给出何种解读。为此,近日记者采访了部分职工、公司企业及法官。
职工:《办法》关于时限的规定最靠谱
“……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8岁的老于在崇文门附近一小区当保安,自从他儿子前年在某工地施工时被石子崩伤了眼睛,他对有关工伤的法律规定都极为关注。他说:“我不大懂法,但我觉得新规中关于时限的规定最靠谱。”
“当初,为了给儿子的伤眼讨个说法,我跑了不知多少遍,一趟趟的跑还不算什么,最揪心的是材料交上去之后,得干等着,也不知道对方啥时候会给你个回复。有时候两月、有时候仨月……”老于坦言他请不起律师,所有的流程都是在一个律师老乡的指导下,他自己办理的。
“我不了解这个法,不过打工者最害怕的就是拖。”19岁的小胡是老于的新同事,他的目光并未离开手机,言语中附和着老于。
企业:新规增强了劳鉴的实操性
“《办法》关于申请材料规定的具体化,让劳鉴申请在实操中更方便了。”某科技文化传播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魏先生告诉记者,“《办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性的规定,直接牵涉到职工和企业实体利益的并不多。”魏先生表示,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他对程序类的规定比较敏感,他希望《办法》实施后,本市能及时出台更细的配套规定。
“新规中关于劳动能力复查及回避制度的规定相较之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职业病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对于劳鉴的实操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某服装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宋女士告诉记者,“新规让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申请劳鉴时工作方向更明确了。”
专访劳动法专家
《办法》对劳鉴结论的规定有待改进
记者:您如何看待明天即将实施的《办法》?
徐增鹏:工伤待遇以劳鉴结论为基础,因此工伤职工劳鉴结论至关重要。
之前,《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劳鉴的规定只有9条,在落实劳鉴工作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不足,因此人社部和卫计委出台了该规定。这是对鉴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细化,极大增强了实践中对工伤职工进行劳鉴的可操作性。
记者:工伤职工,通常什么情况下可以或应当申请劳鉴?
徐增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即可申请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记者:新规中关于劳鉴的规定有何特点?
徐增鹏:依据新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也就是说,劳鉴属于专门机构鉴定,而不属于司法鉴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规定,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部门,其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是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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