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首例大气污染环境案在宣判 4人获刑
2017-11-16 09:24:47 来源:智慧眉山 编辑:admin_yl 评论:0 点击:
11月15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眉山市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并全程直播了庭审现场。经过5个小时的依法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作坊老板等4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8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
非法收售煤焦油 四被告当庭认罪
2016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眉山与乐山交界牌附近,一个不知名工厂,利用垃圾生产某种产品,气味难闻,影响周围居民,请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经查,该厂为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的一家煤焦油作坊,没有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和生产资质。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和眉山市东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对该生产场所共同进行查处。当场对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当场扣押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453.08吨。另有200余吨煤焦油已被邓文平加工后转卖。
在检测认定其产品为危险废物后向区公安局报警。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作坊老板邓文平及员工共4人被公安局刑拘,后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起,邓文平从夹江县多个瓷砖生产厂处收购HW11精(蒸)馏残渣,俗称煤焦油,并运输至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的厂房内进行分装和转卖。期间,为分离煤焦油中的水分以及便于装运,邓文平对其中部分煤焦油进行加热处理。邓某甲、邓某乙和马某某均受雇于邓文平,协助其进行运输、加热、分装煤焦油。
经多名专家证人向法院证实,煤焦油中含多环芳烃、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宜挥发。对煤焦油的加工和处置应当在完全密闭的情况下进行,所残留物质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案发后,邓文平等4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犯罪事实。
11月15日下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邓文平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邓卫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邓良如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成才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千元。
是否污染环境成争议焦点
检方成立专案组
走访多名专家及企业支招
案件承办法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锋表示,这是多年来东坡区办理的第一件污染环境罪案件,污染环境罪又是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罪名,在入罪标准、犯罪构成的把握上均无经验可循。案件没有造成污染后果也并未显现,但其无合规资质、无合规环保设备,进行危险废物处置,严重污染环境,总量超过了3吨,已达到构罪条件。那么,该罪名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查获的疑似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加热煤焦油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处置”行为?该案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又如何证实经营数额?
为了将以上等问题核实清楚,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提前介入,从污染环境罪的构罪要件出发,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道梳理案情,引导侦查,多次察看作案现场,了解本案的处置手段;又走访了多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学者以及正规的对煤焦油进行加工处置的企业,了解煤焦油的成分、性质以及加工处理等流程。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就邓文平的煤焦油作坊不具备危废品处理相应资质、生产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排泄处理没有环保装置等逐一举证。
具有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会专家资格的证人代某某(化名)出庭作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及工作经验对煤焦油的基本属性、主要加工工艺、所含物质的危害性等进行了描述。
邓文平等4人的律师从生产时使用了密封装置,没有准确监测数据证明带来的实际危害,适用旧的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辩护。
法院认为,本案系当地村民因煤焦油加工过程中散发的臭味难闻,而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引起案发,证实污染后果已经发生。庭审中的大量书证、物证证实在案发现场查获的物品系危险废物煤焦油,且数量巨大。邓文平等人用于加工煤焦油的设备和方式均不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来自环保部门、再生能源利用公司、环境治理公司的5名专家证人的证言证实,煤焦油在常温下及加热环境中,释放的有毒有害物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煤焦油加工过程需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环境下进行,且对排放物和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庭认为,邓文平非法处置危险为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三至七年量刑。邓文平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将牢牢记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污染环境达到刑法规定情节即可入罪
“案件没有造成污染后果并未显现,但其无合规资质、无合规环保设备,进行危险废物处置,严重污染环境,总量超过了3吨,已达到构罪条件。”案件承办法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锋表示,大气污染案件难以察觉,可视性不强,在取证、举证上都存在相当大难度。
“《刑法修正案(八)》不再要求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这将大大提升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案件承办法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锋表示。
“以前刑法要求有‘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实害结果作为入罪条件,但实际上损害结果出现往往需要较长的过程,且刑法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现在立法将入罪的着眼点前移,以情节入罪,只要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要求即可运用刑罚处置。”
庭审中,刘锋表示:“希望此案件给尚未足够重视环保的企业、工厂敲响警钟。环境保护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对于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司法将牢牢守住法律的底线”。(眉山广播电视台全媒体记者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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