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0-02-25 13:02:20 来源:眉山网 编辑:admin_fyp 评论:0 点击:
眉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眉山市司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市民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市精神文明办、市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积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现将《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电话:市精神文明办028-38290191、市司法局028-38186815;
(二)电子邮箱:527154597@qq.com、342487040@qq.com;
(三)信函方式:眉山市东坡区苏辙公园雏凤阁市精神文明办,邮政编码 :620020;眉山市岷东新区彭山路和富牛大道交汇处眉山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 :620010。
附件:1.《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眉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眉山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1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及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热爱祖国】公民应当热爱祖国,增进爱国情感,主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学习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国歌奏唱礼仪,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
第九条【社会公德】本市推动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举止文明,注重礼仪,保持良好仪容仪表;
(二)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三)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四)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文明就餐,合理消费。
第十条【职业道德】本市推动践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国家工作人员敬业奉献、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廉洁自律;
(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团结协助,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热情服务。
第十一条【家庭美德】本市推动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传承“读书正业、孝慈仁爱、非义不取、为政清廉”的三苏家风;
(二)尊敬父母长辈,弘扬孝道美德,夫妻平等相待,勤劳节俭持家,教育、引导未成年家庭成员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三)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友善相处。
第十二条【个人品德】本市推动践行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品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自觉尊重公序良俗,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以及其他行为准则;
(二)厚德修身、拾金不昧;
(三)勤奋敬业、艰苦奋斗。
第十三条【移风易俗】公民应当遵守移风易俗的下列规定:
(一)崇尚科学文化,抵制封建迷信;
(二)红白喜事简办,抵制低俗婚闹;
(三)推行绿色殡葬,倡导文明祭扫。
第十四条【公共秩序】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等候依次排队,出入通行有序、礼让;
(二)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进行体育锻炼、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时,控制噪声,避免干扰他人工作生活;
(三)在公共场所不喧哗吵闹;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乱扔烟头、垃圾、废弃物,不乱写乱画乱涂乱挂;
(三)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交通出行】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戴安全头盔;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道路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不插队,不逆行、不乱停乱放;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斑马线,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遵守乘车秩序,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七)爱护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停放。
第十七条【文明小区】公民应当维护小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占用公共设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在公共区域内乱堆乱放杂物;
(二)室内装修作业、使用电器乐器等活动时避免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不在小区乱停放车辆、不私拉电线给车辆乱充电;
(四)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等。
第十八条【乡风文明】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三)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四)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
第十九条【文明旅游】旅游者应当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爱护景区景点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管理。
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行为公约,引导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文明】网络运营者、使用者应当文明办网、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网,管理网络内容,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二)使用文明用语,传播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递正能量。
第二十一条【文明就医】 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患者隐私和权益。
就医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秩序;
医患双方应当文明处理医疗纠纷,共同建立依法、有序、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在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
(二)随意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三)在道路、建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第二十三条【公共秩序】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商业促销活动;
(二)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赤胸裸背等影响市容形象的行为;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高空抛物。
第二十四条【交通出行】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放、乱插队、乱鸣笛,不礼让斑马线;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乱穿马路,非法占用车道;
(三)驾驶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三轮车、四轮车上路行驶;
(四)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隔离设施;
(五)共享单车乱停乱放。
第二十五条【小区生活】在小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楼道等公共空间乱堆乱放杂物;
(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堵塞、占用小区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养犬规定】在养犬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不束绳子的;
(二)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三)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医院、商场、博物馆、图书馆、餐馆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公共设施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设备: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消防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及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设施,垃圾分类箱等环卫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六)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七)行政区划、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益设施。
第二十八条【共享单车管理】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养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及时对故障、报废车辆进行清理更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监督管理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维护交通出行秩序;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门职责】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本市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利用。
第三十一条【媒体促进】新闻媒体应当开办专题宣传栏目和节目,积极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三十二条【不文明行为劝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鼓励公民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不文明行为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第三十四条【文明实践活动】本市建立和完善新时代文明实践组织体系,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在县、乡镇和街道、社区(村)建立文明实践活动平台,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第三十五条【群众性创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深化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十六条【激励表扬制度】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荐条件。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工、会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垃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个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罚则】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不文明养犬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绳的;
(二)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三)携带犬只出入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四十条【处罚规定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开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可以通报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可予以曝光: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社会服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行为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也可以折抵相应的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的起草说明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2019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任务已完成调研、起草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在要求。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文明的社会秩序,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
(二)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构建眉山新型城乡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对建立我市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构建新型城乡治理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水平的题中之义。2018年,眉山市正式取得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正式开启了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通过文明城市创建,眉山市在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机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城市创建的不断深化,城市软实力的竞争、文明城市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市民文明素养上的比拼。当前,一些不文明行为依然有禁不止,如行人乱穿马路、市民乱扔垃圾、遛犬不牵绳、遛犬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等。为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提高文明城市创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进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持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
二、制定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精神,并参考借鉴自贡市、北京市、江苏省盐城市、湖北省十堰市、江西省抚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以来,市精神文明办,市人大法制委、社会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先后召开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前往自贡市调研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先后在六区县召集区县部门同志和社会各界代表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共有100余个部门(单位)、200多人参与。
同时,市精神文明办还在新闻网络平台开展了眉山市“十大不文明行为”和“十大文明金点子”征集活动,收集整理了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文明金点子”,为《条例(草案)》的起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立法调研的过程既是一次凝聚共识、制定规范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市民进行文明行为宣传普及和教育的过程,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打下了扎实的民意基础。在充分调研、网络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调研组共同起草了《条例(草案)》。
四、体例结构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七条),主要载明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组织实施、社会参与的规定。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到第二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围绕热爱祖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移风易俗、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明小区、乡风文明、文明旅游、网络文明、文明就医,提出具体的文明行为规范要求。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六条),主要是针对当前我市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小区生活、养犬方面存在的亟需治理的突出问题。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六条),主要强化对公共设施保障、共享单车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爱国主义教育和媒体促进的有关职责,列举了对不文明行为劝止和处理,文明实践活动、群众性创建、激励表扬等措施手段,来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三条),主要对违法本条例的禁止性条款,如违反环境卫生的规定、不文明养宠、堵塞消防通道等设施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一定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五、主要立法思路
(一)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论述,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外化为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相促进。
(二)坚持问题导向。从问题着手,针对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实际需要,查漏补缺,有的放矢。从长效发力,总结提炼我市在城市管理体制、创建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常态。
(三)坚持依法立法。依法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切实推动相关部门履职尽责,避免监督管理空白。注重法制统一,严守地方立法“红线”,在法定权限内对规范的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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